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房屋用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房屋用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房屋用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房屋用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房屋用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房屋用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房屋用地的,不得再申请房屋用地,但因两户的房屋用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
房屋出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5、违章建筑。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
8、不符合公安、环保和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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