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还不上法院起诉怎样办,会不会被坐牢
时间:2024-02-04 15:27:44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欠信用卡还不上法院起诉怎样办,会不会被坐牢

1、第一种方式如工行牡丹贷记卡。

其中,工行规定本月消费到下月25日为免息期,假设持卡人是上个月30日消费的,那截止到本月25日,免息期为25天。

这种账单方式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持卡人也很容易利用最长免息期进行聪明消费,例如大额透支是发生在上个月1日,免息期可能就成为最长的56天,可以省下很大一笔利息。

2、第二种方式让持卡人根据自己个人情况多了账单日的选择,但在计算上就相对复杂一些,其中的典型是中国建设银行贷记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

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为例,每张卡在申请时都会不会让持卡人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个账单日,如5号、15号或者25号,最迟还款日则为账单日起+18天:

假设5日是信用卡的账单日,那么在3日的消费,免息期就为本月3日到当月23日,共21天,而如果想享受最长免息期的待遇,可以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时间消费,例如如果是在6日消费,那么从本月6日到下个月的23日,49天都属于免息期。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套现如何处罚

信用卡套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量刑。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三、信用卡诈骗如何判

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一、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n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n(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n(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n(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n(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n(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n(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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