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上统称为农民工)。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用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上。这些岗位和工种包括矿山及铁路、交通企业中的装卸、搬运作业等。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经省级政府及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也须报省级政府批准。对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定期招用轮换工。轮换工合同期限为3~5年;经批准后,最多为8年。
此外,企业招用农民工还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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