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洗钱罪行时,主要依据其涉及的洗钱行为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行为;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流动的行为;
(4)协助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的行为;以及(5)通过其他手段掩盖或隐藏非法来源及收益性质的行为。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必须明确的是,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为了掩盖或隐藏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还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此外,如果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应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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