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单方面调整职位并通知员工不能,员工有权拒绝
该职位通常决定员工的工作内容,这是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员工将工作岗位的名称和内容作为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原来的“平等”的缔约方身份转变为身份的“从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这种关系也使劳动者处于相对劣势。为了防止雇主滥用其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书面形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调任,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
相关知识: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他们可以随意调动吗?不称职是企业工作调动的常见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间接规定,企业有权在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单方面调动该岗位
<然而,单方面工作调动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当企业不具备转岗能力时,应把握:
用人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不具备转岗能力,即:,员工确实不能按照本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有“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支持;2.调整后的岗位应适应工人的劳动能力和技能,并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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