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项涉及到在以实施贩卖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采用诱骗、绑架、收购、贩运、护送以及转换妇女儿童受害者的一系列行为的罪行。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六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其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贩卖,那么便可以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状态。
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定罪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拐卖的人数、所使用的手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如果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而当情节特别严重时,罪犯将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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