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收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非法占用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请求处理。征地和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第一个方面:土地征用程序第1步:发布土地征用通知?
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用途收购。种植或者公告后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求村民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分别处理,并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进行协调。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备案上报。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征用土地,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与业主和使用者确认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的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归档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的试卷应当组织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第五步:征地公告被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
征地的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申请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上报权利人,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落实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1)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拆迁公告发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向社会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拆迁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双方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逾期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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