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承揽合同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其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差异:
(1)首先在于双方当事人间有无支配与被支配、从属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力,雇员所付出的劳动力属于附属性的劳动,其对于自身工作的具体安排并无自主决定权,雇主要随时介入和干涉雇员的工作过程;而在承揽关系里,定作人和承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揽人的劳动行为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形式,他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安排自己的工作,定作人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2)其次,我们要关注的是,是否由其中一方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以及规定工作时间。
在雇佣关系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雇主来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以及规定工作时间;
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需要承揽人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成果即可。
(3)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标。
在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并且这种劳务是持续不断的;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全文7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