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同时保险公司向该厂签发的保险单的注意事项中标明了保险车辆如果要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业务需要,被保险人与某货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转让该投保车辆的协议,双方约定3天以后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转让协议签订以后,该机械设备加工厂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以后,加工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保险公司在接到该厂索赔请求以后,迅速展开了理赔调查,发现该厂已经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将该保险车辆协议转让给了货运服务公司,但是在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完以后却没有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因此,鉴于车辆所有人已经发生变更,而该厂又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加工厂对保险人的拒赔决定不服,于是双方诉讼法庭。
案情分析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专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了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经赔付的赔款。”
究竟什么才是车辆所有权转让的标志呢?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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