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一、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特体
1、罪体
行为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将军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这里的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武器装备出售、馈赠他人,或者换取其他物品。
客体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武器装备,即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
2、罪责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转让的行为会侵害部队对武器装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刑法并未规定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但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
(1)非法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43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而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我国的军人。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武器装备丢失的话,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可能会以渎职罪来进行论处。同时在生活当中,我国对于武器装备不允许他人进行非法转让,捡到我国的武器装备的话,必须及时的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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