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公租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
并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5%的比例实行减免。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30%的比例实行减免。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且无法退房的,实行基本租金,以后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基准每年上调10%,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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