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0〕1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规定。
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西药报销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相关西药报销范围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其中对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采取定额办法,具体标准见附件3。上述三种门诊特殊疾病的中药报销范围限中药饮片。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五、2010年9月1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费用按原规定支付;2010年9月1日(含)后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三种疾病的相关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3.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4.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颁布日期:2010-8-2
执行日期: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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