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空抛物免责情形有哪些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高空抛坠物的侵权行为人,如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上,应当包含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该条还规定了住户的免责条件,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例如:
1、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
最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并非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而是基于保护弱者补偿责任,具体适用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担责任。
二、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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