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成人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及婴幼儿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哈尔滨市参保居民信息核对和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于缴费期内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五、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于2007年11月30日前,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退保、退费和参保手续。
六、学校或托幼机构如何为学生儿童办理参保登记?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学生儿童参保信息采集和录入软件,按要求录入单位和学生儿童基本信息,单位代办员携带存储上报数据的U盘、《参保申请表》、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的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每年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全体学生或儿童基本信息,以便核定学校或托幼机构本学年度代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金额。
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到市民政或市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认定后的《参保申请表》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须经网上核实)。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保的居民,还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和原缴费收据。
八、参保居民如何申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参保居民在确认参保缴费十个工作日后,携带《缴费通知单》、银行缴费收据到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办地点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制证工本费收据;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取。
九、参保居民如何缴费?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缴。
十、城镇居民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注: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哪些居民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主要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十二、“成人居民”缴费标准?
“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90元。
十三、“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十四、中断缴费后,如何办理续保缴费?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的,携带户口原件和医疗保险证,属于政府特殊补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于每年3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续保手续,领取《续保缴费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所欠医疗保险费。自补缴欠费两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十六、城镇居民退出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它医疗保障形式的,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十七、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剩余的医疗保险费。
十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人员,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有何规定?
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不予退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参保形式转移,参保居民应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或5%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自变更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居民参保后如何持卡看病?
参保居民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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