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住房回迁面积出现误差这一现象,惯常情况下是要遵循由合同所约定的具体条款或是与之对应的相应法律法规。倘若合同文本中已经就面积误差明确规定了相关事宜,那么则应该严格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执行。若合同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即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向卖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部分将由卖方负责承担,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卖方需要以双倍的价格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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