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属于营利活动吗?
时间:2023-02-14 17:31:42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出资不属于营利活动,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投资,最后达到自己获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种以自己利益为前提的营利活动,以骗取他人的信任和资金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一、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营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二、诱奸幼女罪有哪些要件

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诱奸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构成应具诱奸幼女罪有以下要件:

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

三、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指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行为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五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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