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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