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利用离婚行为刻意规避债务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1)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办理了财产分割手续之后,才选择在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应该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与其前任妻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然后依法裁定将被申请人的前任妻子纳入诉讼范围;
(2)对于已经由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离婚逃避债务行为,我们无需在程序上直接追加被告的前任妻子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撤销被告人先前与前妻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依法裁定将被申请人原来的妻子列为诉讼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当夫妻因离婚事宜彼此达成债务分担协议时,这种协议的效力并不足以对抗第三方债权入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通过“虚假离婚”以期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向债权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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