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应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
(1)住宅:80元/件;
(2)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三)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交易手续费发票;
2、受理通知单;
3、继承人身份证,若继承人不能到场取证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具体办理程序
首先到到房屋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然后持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缴纳相关费用并手续通过审查后,自交易中心收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继承人持相关手续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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