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享有选择退房的权利。当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交房日期到达后,请您向开发商发出关于房屋催促交付的通知函。若开发商在之后的三个月合法期限内仍然未能交房,那么您将享有主张退房权利之权力。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依合同约定退还您已支付的房款以及该时期对应的活期利息。
此外,如合同明确约定存在违约金事项,您亦可一并提出要求其予以赔偿。通常,约定的可容忍延迟交付房屋而导致退房的期限范围在30至90天之间。若开发商超出此期限仍无法交房,则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同时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
然而,若您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赔偿事宜,且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那么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间内,您便不得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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