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用设施用地能否抵押
公用设施用地一般是不能被抵押的。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社会公益设施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公用设施用地一般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一般不能抵押。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1、性质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2、等级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
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二)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
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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