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指定监护可不可以指定任何人
遗嘱指定监护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只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指定监护应该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法院进行。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立遗嘱人是否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发生纠纷时可不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不可以指定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不可以指定遗产继承人。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n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一)祖父母、外祖父母;\n(二)兄、姐;\n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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