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筹备成立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申请筹备社团的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
二、办理程序:
1、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申请预核名称;
2、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按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文件;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5)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筹备申请书须有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的审查意见:
(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申请筹备的社团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3)申请筹备的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申请筹备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稳定;
(5)申请筹备的社团是否具备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几项条件。同时载明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同意其筹备。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此表由市民政局印发,一式三份)
4、验资报告。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场所使用权证明。如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6、拟任负责人名单。
7、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印发的表格,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权力、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9)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意向性会员名单。载明会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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