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债务责任人无法负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且的确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彼时当事人即可申请暂缓执行,待债务责任人具备足够偿还违约责任之财力后方可恢复执行。
2、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合约规定履行其法律文书所载义务之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私人储蓄、债券投资、股票交易、基金配额等财务状况。
同时,人民法院亦拥有权利依照情况需要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现等多种方式处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3、在实施人民法院调查、扣押、冻结、划拨、变卖程序时,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严格限定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范畴之内。
而且,人民法院做出扣押、冻结、划拨、变现这些决定时,须先行发布裁定书,并发起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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