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伟发布时间:2008-12-2616:32:58
2004年12月,齐齐在垂杨柳医院降生,然而两天后出现了精神不振,尖叫、惊厥,住院21天后诊断为内出血、低血糖等症状。经诊断,齐齐为精神运动发育障碍,脑性瘫痪,症状性癫痫,被定为三级伤残。
齐齐的父母认为齐齐的损害完全是垂杨柳医院机械推行母乳喂养,导致齐齐摄入量不足,垂杨柳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据原告代理律师金占良介绍,齐齐的母亲是剖宫产,产后没有奶水,孩子被连饿了几天,饥饿状态明显。而院方依然要求母乳喂养,并警告喂食奶粉后果自负。孩子最终被饿成了脑瘫。金占良认为,虽然母乳喂养是最科学的哺育方式,但推行母乳喂养该因人而异。
垂杨柳医院法庭答辩认为,齐齐正常出生后3天内无特殊异常表现,因此内出血及其相关后果是患儿自身病情的自然发展,不是医院医疗不当引起的。
一审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齐齐出生后,垂杨柳医院推行母乳喂养,在此问题上,垂杨柳医院存在较为明显的过失。首先,垂杨柳医院没有充分重视齐齐母亲产后两三天奶量小、新生儿入量不足问题,对产妇饮食的关注和指导不到位。
其次,医院对齐齐观察不细致。如新生儿是否存在明显的饥饿状态,通过哺乳后有无明显改善、口周有无干燥、精神状态和体重的变化等。院方这种不注重个体差异性、一律禁止喂食任何乳制品的机械性推行母乳喂养方式是齐齐低血糖发生的主要原因。低血糖可以影响脑细胞组织功能,严重者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损害。
但鉴定机构也认为,造成脑瘫的可能因素很多,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难分主次,低血糖是其中因素之一。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最终认定:垂杨柳医院对齐齐实施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过失,在齐齐脑瘫、癫痫和智力低下等后果的形成中参与度为C级,责任程度为少部分,赔偿参考范围为20%至40%。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垂杨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齐齐主张的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法院认为可依据以后确定的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再行索赔。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将垂杨柳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提高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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