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犯人格尊严权益。
未经本人同意便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所、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显然是对他人私生活的干扰和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此举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规范,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有权利请求停止这类侵权行为,同时要求恢复受损声誉、尽速消除影响、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还可以提出精神及物质方面的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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