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劳动仲裁律师费收费标准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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