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后能否再以同案由起诉
关于同一情形主题,当事人在申请撤回程序之后再次提出提请诉讼的请求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然而,对于此类情况,他们需要确保自身能够提供充分且新的证据,以支持新的事实和原因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些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案件,若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则将被法院拒绝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撤诉后诉讼费退费规定
关于撤诉后诉讼费用退还规则,若当事人希望撤回诉讼请求或是采用以调解的方式完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其所承担的案件受理方面的费用将有可能减少至原来金额的一半。当涉及到民事纠纷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一方提出撤诉申请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此时始作俑者为该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对于行政案件中,当被告改变或者予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之际,如果原告提出撤诉并在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下执行,这类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将由被告责任人自行承担。
至于诉讼费用的定义,那特指的是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程序之需而应当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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