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侵害员工名誉可不可以起诉赔偿
乔*所在的企业是国有控股公司,她拥有中级会计职称,在一家单位当成本会计。近来,由于企业降成本降消耗的压力较大,每个员工都承担一定的降损增效指标,乔*在账目审核中发现本单位私设小金库、大吃大喝、挪用资金现象比较严重。她认为堵住资金浪费是增效节支的一项重要措施,于是,就向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没料到,这个建议刚提出即遭到高管们的否决。此后不久,公司以其工作成绩不佳为由将其调离会计岗位。“过去十几年我一直当会计,这么多年都胜任工作,还屡次当选先进工作者,怎么偏偏在这个时候就不胜任了?”乔*说:“说穿了,这是公司的某些人把我当成了眼中钉。”
“在这种环境中工作真是够累的,我也早想换个单位啦。”乔*说:“尽管我的劳动合同还不到期,我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而且可以不要经济补偿。但公司非得给我个处分,印发几十份文件给下属单位,说她自由散漫、不遵守劳动纪律,让大家都觉得我是‘不胜任工作’被赶走的。实在欺人太甚!”乔*想以公司捏造事实、蓄意报复、罗织不实之词中伤个人声誉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可是,公司的人说法律有规定,法院不受理这类本单位对其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处分。乔*认为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律就糟了,她很想知道公司的说法究竟有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有该怎么办?
接受咨询的王*英律师说,该公司之说依据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司法解释的含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与其管理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部门对其被管理人员所作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即使这种内部行为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也应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程序解决,当事人以名誉权被侵害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在这里,法院不受理这样的诉讼有个前提,即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基于正常的工作目的依职权作出的。
王律师说,乔*的情况有些特殊。她因举报单位存在的问题,使单位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单位在被查处后,对她进行内部处理。如果乔*反映的情况属实,确实系单位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那么,单位对她的处理就不是基于正常的工作目的而做出的决定,而是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不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也损害了乔*的权益,其中包括名誉权等。这在事实上已使问题由内部处分变成了民事侵权。这种情况下,乔*的诉讼就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而且可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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