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查封冻结期限
时间:2023-04-25 09:01:57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查封冻结期限

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对扣押物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封、冻结财产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219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本案被告公安分局也是根据该条来作为自己的没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对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案件的侦查期限问题确实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在上述法律、规章中关于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和侦查期限的规定明显存在以下的问题和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扣押后应当退还的财物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间内查明与案件无关却没有规定。这样,就必然导致应当在三天内退还原主的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无期限的规定。

三、刑事案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根据侦查、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查封涉及房产等不动产;扣押涉及车辆现金等动产;冻结涉及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财产。有的财产比如生鲜、汽车等,如果被扣押了,刑事案件持续比较长,如果长期搁置,肯定会大幅度贬值,那么该如何处置呢?涉黑案件财产部分的意见有相应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过相关手续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的机关保管。这一处理方式应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里说到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文件,但是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名下的财产也被查扣冻了?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理解是较为宽泛的,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还包括别人名下,而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财物涉及的财产等等,而且是处于程序未完结的诉讼阶段,办案机关一旦查扣冻,在对财产的属性产生疑问的情况下,是不敢轻易解除的,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如果觉得我的财产确实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性质,而且办案机关的查扣冻对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该怎么办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处理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某财产采取查扣冻必然会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我们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办案机关所基于的事实或理由不成立,对于解除财产性强制措施更有帮助,同时近期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出现诸多利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件中提到,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或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再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的,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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