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礼前支付的彩礼导致男方经济上的贫困;
抑或是尽管已经签署婚姻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过的情况下,离婚时如若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那么女方应予归还。
如无须返还的情况下,首先需对彩礼是否归属夫妇共有财产或仅属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做出区分。
若彩礼乃女方在婚前所得,亦或是婚后方取得但受赠者已明确表明此笔款项仅供其名义所有,那么这部分彩礼可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分予女方而无需分割。
然而,如果彩礼在婚后赢得,只要赠送者尚未明确表示此礼物仅供单方面享受,那么这笔彩礼便被视为夫妇的共享财产,离婚时可由夫妇自主决定如何予以分配。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判定将交给法庭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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