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上受伤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应该视情况而定。根据以下原则判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1、在生产场所;
2、从业人员;
3、从事指派的工作。
原因分析:
1、场地管理不善;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补充调查:
1、场地管理的制度;
2、安全员的检查记录;
3、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从业人员”的认定;
2、事故单位的认定在这里比较麻烦(如果该施工队靠挂了某建筑公司,事故单位应认定为建筑公司;如没有靠挂,事故单位可认定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事故单位为政府。但建设单位为事故单位情况下,责任应由工头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事故单位为政府的情况下,责任应由工头承担,政府仅承担行政责任),但也不影响事故是否成立的认定。
3、事故的认定与工程的技术含量无关,承建者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也不因工作没有技术含量而免除(全员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岗前培训,不单指技术工。)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也不影响事故的认定,这些仅仅是责任认定的问题。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属于违章行为,在日常生产中,安全员应该经常检查纠正(这也是我前面提到“没有检查安全员有部分责任;工头(施工单位)负责人没有检查安全员的工作,也有部分责任。
5、非工作时间,不是关键。关键在于:a、是否是工头或其代理人指派的工作;b、是否是施工要做的内容。如果工头指派,那就毫无疑问;如果工头没有指派,死者作者些事情业与施工无关,那么就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只要与施工有关,仍是安全生产事故。
6、非从业人在工地受伤,如果在正常情况下,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有民事关系。在非正常情况下(如抢险等),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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