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核查,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需要房屋所有权人配合。
《民法典》(2021.1.1生效)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郝先生作为房屋的购买人,可以查询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信息,但往往因无法证明查询目的,遭房屋登记部门拒绝,故现实中需房主配合,才可查询。
法律链接: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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