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乃指在明知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具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之下,故意采用通过将相关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者使之流入市场而实现“合法化处理”这一手段来掩盖、隐匿其真实来源及性质的行为。对于自然人而言,若触犯此项罪名,则需没收其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所衍生的收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根据洗钱金额的大小,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金。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该罪行。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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