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能否复议
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被驳回可以上诉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对于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于第520条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定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正如最高法黄*龙法官所谓“比照诉讼中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的做法,撤销执行申请后应该仍可再申请执行”。
此前,执行实践中,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争议颇大。不少执行同仁和律师都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应裁定“终结执行”,此为“大终结”,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也有观点主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恢复到申请执行之前的状态,相当于没有提出执行申请,因此,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针对此争议,最高院进行了明确回应,制定了第520条以消弭争议。最高院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本条进行了明确讲解,最高院指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明确了民诉法第257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就澄清了此前争议激烈的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其结论是明确的,在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中,撤销申请就好比是诉讼中撤回起诉。基于同样理由,既然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那么撤回执行申请,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因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并没有实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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