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随便降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女工生育期间降工资违法
姚某于2007年8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为1000元,另外加提成工资。2010年8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该公司提出,因姚某已怀孕近6个月,不能按公司要求完成定额任务,基本工资降至每月500元,另加提成工资。2010年12月,姚某生育一男孩。从2011年1月份开始,该公司每月发给姚某400元的生活费。姚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姚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姚某的生育保险待遇理应由该公司支付。该公司在姚某生育期间降低工资、只发放生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补发姚某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生育期间降低的工资。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