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并未完成入驻手续,则无需承担车位相关费用。关于住宅区内停车费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即是土地使用权费用,而另一个方面则为管理费用。在尚未正式交付使用且无人居住的住宅区域,居民并不存在任何停车需求,故物业或开发商亦不需要对停车问题进行具体管理,进而无法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支出。由此可见,物业或开发商收取车位管理费用的合法性基础便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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