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主要有三种形式:1.对年龄在12—17岁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在校生实行工读教育。工读学校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他们毕业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可以升学、参军,也可以安排就业。2.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又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3.收容教养针对的是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使他们不再继续违法犯罪,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个特殊违法犯罪主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刑罚上严格限定于八类犯罪,余外不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说明: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免予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财的、盗窃数额刚达到或略过“数额较大”标准,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指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需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透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严格限定处罚面,是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应予正确理解和执行,不能因一时一地治安形势的变化而转移。由于该未成年人的年纪过小,因此不适用与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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