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网上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
2、网上审核申请材料;
3、受理(开具受理单、打印申请材料等);
4、审核(含现场查验、提交书面材料);
5、审批(发证机构);
6、通知申请人领证,带齐申请材料原件,用于补正材料原件或查验材料原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向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事窗口进行材料审核);
3、审核(含现场查验、条件审核等);
4、审批(发证机构);
5、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府东南街11-2号五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畜牧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