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评定级别来算,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也就是说,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速算表
黑龙江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黑龙江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
伤残等级19597(元)×20(年)=391940元9634.1(元)×20(年)=192682元
一级391940×100%=391940192682×100%=192682元
二级391940×90%=352746元192682×90%=173413.8元
三级391940×80%=3×80%=154145.6元
四级391940×70%=274358192682×70%=134877.4元
五级391940×60%=235164192682×60%=115609.2元
六级391940×50%=195970192682×50%=96341元
七级391940×40%=2×40%=77072.8元
八级391940×30%=1×30%=57804.6元
九级391940×20%=78388192682×20%=38536.4元
十级391940×10%=39194192682×10%=19268.2元
数字源于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黑龙江省统计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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