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分居并非必然源于情感不和因素,仅在涉及办理离婚手续上诉求法院裁定时,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论证婚姻关系确实已然破裂。
同时,为了满足具备两年连续分居条件这一法定标准,必须要证明该分居状态系直接源自于彼此间的情感矛盾所引发。
若夫妇双方并无明确意愿打算离婚,那么分居原因可能因诸多状况所导致,例如职业发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客观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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