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阐述之情况位于缔结合同这一过程之中,合同尚未正式生效,或者即便是已经生效,也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与违约责任有明显区分)而终止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则是当事人违背了自身应尽的诚实守信原则所规定的义务。
再者就是遭受损害的一方其所承受的依赖性权益遭到了重大的损失。
所谓依赖性权益的丧失,意指一方实施特定行动之后,另一方因该行动而产生对前者的依赖,因而支付了相关成本费用。
然而,由于前者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原则从而导致合同无法达成或者是无效的结果,因此这些花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赔偿,从而导致了较大程度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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