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单位有没有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是指哪些地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若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则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
三、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期间因个人原因摔伤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上下班期间的工伤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不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上下班期间的伤害都不视为工伤。所以说,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的摔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是不算工伤的,法院不予支持,属于标准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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