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自主决定提出离婚请求,而无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或者经由第三方机构调解解决。
在正式受理此类离婚诉求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针对父母及丈夫的离婚事宜,我们需深入探讨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倘若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已无法通过修复手段予以恢复,如长期分居生活、重婚行为或与其他异性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情形,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法院很可能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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