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有辆微型普通客车,一直靠着这辆车子跑跑运输。2003年6月黄某雇佣了两名工人,其中李某为驾驶员,而不会开车的宋某则跟车从事搬运工作。2003年11月4日,李某和宋某接到工作任务要把一批货物送去昆山,于是两个老搭档又结伴出行了。看着李某每天开车,宋某心中早有向往之情,一心想着哪天自己也能开着小车自由的驰骋在马路上。宋某一直在背地里苦学驾驶。当天,车辆行驶至唯亭镇亭南路路段时,宋某一看道路宽阔,觉得是个练车的良机,开口向李某要求由其来驾驶车辆,练一下车技。李某看看路面并无特殊状况,竟也满口答应了下来。当车辆行至唯亭镇姚家港桥路段时,宋某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操作不当,竟然将同方向正常行走的一位张老太太撞倒,后经抢救无效该老人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队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责任鉴定结论,认为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及驾驶技能,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重大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李某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应共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张老太不负该事故责任。
2004年2月27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这时的宋某还不满18周岁。张老太死了,一笔庞大的赔偿款该由谁来支付,要如何支付这又一次成了争议的焦点。由于事发后,仅宋某和车主黄某向张老太家方分别支付了赔偿款6500元和7000元。其余款项的支付一直未达成一致,张老太一家便在2004年3月30日把车主黄某、司机李某和搬运工宋某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老太的死亡赔偿金92860元、丧葬费3000元。
车主与司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李某和宋某的雇主,又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李某明知宋某无驾驶证而将车辆交其驾驶,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及驾驶技能,遇情况操作不当,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两人在事故中均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宋某在发生事故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黄某应赔偿张老太家属因张老太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92860元、丧葬费3000元,扣除黄某已支付的赔偿款7000元,宋某已支付的赔偿款6500元,合计82360元,而李某和宋某应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