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最低办案数量标准,今后兼职劳动仲裁员每年参与办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专职劳动仲裁员平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办案数量标准。
上海诞生兼职劳动仲裁员
130余位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分别选拔推荐的兼职仲裁员人选,日前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参加为期一周的仲裁业务强化培训学习,考核合格者,将接受为期两个月的仲裁庭实践考查,通过考查的,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
一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市、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单独行政的。近年来,随着三方协调机制的逐步确立和劳动争议事件的日趋多样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缓解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仲裁办案过程中的三方原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共同探索推出了由专职仲裁员和代表企业、代表员工的兼职仲裁员,联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以期使劳动争议仲裁更加公平公正的新举措。
据了解,在首批参加培训的人员中,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干部和人力资源专职管理人员占95%以上,上海市企业联合会推荐的参训人员中,有6位来自民营企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成斌处长介绍,上海将建立起一支400人的兼职仲裁员队伍,以缓解目前因劳动争议案举高不下而给全市各区县仲裁委带来的巨大压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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