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如若房客在租赁初期便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则被视为违背了租赁协议,房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房客可能需要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首先,如果房客未能按照租赁协议中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那么除了需要补缴所欠租金之外,还应当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其次,如果房客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式不当,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不必要的损害,那么房客必须负责修复这些损坏部分,或者向出租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房客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或者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那么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房客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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