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契约只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涉及到人身方面的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关于“婚姻契约”问题的思考
——兼与陈甦研究员商榷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有相当一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所谓的婚姻契约,比如约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有不忠行为,则在离婚时放弃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给对方赔偿金钱若干数额。最为著名的恐怕应当属于空床费协议案件:案中夫妻双方约定,男方若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支持了妻子索要空床费的请求。法院判决后,各种争议纷至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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