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难产(包括剖宫产、牵引产、钳产、吸引产)女职工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6、计划内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医院的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资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受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五)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拨到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包干使用。
(七)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问,应在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应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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