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行为的含义
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遣受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者予以必要反击的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如何成立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是怎么规定的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所谓明显,不仅意味着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当然究竟超过多大程度才属于明显超过,最终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全部情况,立足于社会的通常观念进行合理的判定。但是,不宜将“明显”解释为“非常显著”,因为这容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的虚置。至于“重大损害”,一般认为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还包括财产的重大损失。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可能的。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n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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